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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服务直通车》第四期:执业药师合规“红线”!
发布时间:2026-01-06     浏览:0

 

《执业药师注册服务直通车》第四期:执业药师合规“红线”!

 

执业药师不仅是药品安全的守护者,更是公众健康的重要把关人。规范执业,从依法注册开始。本期器审小编为您全面梳理执业药师注册的“硬核”红线

无论您是初次申请的新手小白,还是已在岗位上深耕多年的资深药师,时刻牢记以下“红线”将成为您职业发展的“护身符”。别让疏忽成为隐患,快来一起查漏补缺,解锁属于您的执业合规指南,筑牢执业“安全网”!




红线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线2

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提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红线3

门店出现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执业药师会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规定,执业药师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药品管理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红线4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会面临什么处罚?

执业药师“挂证”是指执业药师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于药店或其他单位,但本人未实际在岗履职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证件挂靠,人证分离:执业药师仅将注册证提供给相关单位,用于满足监管部门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但本人并不在该单位实际工作,不参与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法定职责。

应付检查,职责虚设:挂证的药店或单位在日常经营中,无法真正依靠执业药师的专业能力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仅在监管部门检查时,可能临时安排挂证药师“到岗”,以掩盖实际无人履职的状况。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和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既威胁公众用药安全,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被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将面临以下惩处:

撤销注册证: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

禁业限制:三年内不予注册,且个人不良信息将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罚款处罚:若挂证行为导致药店违反药品经营相关规定,执业药师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面临罚款处罚。

刑事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挂证的,还将通报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给予处分。

此外,挂证的药店也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涉及医保定点的,还可能被暂停或取消医保资格。

 

转自上海药监器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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