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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21年上海市执业药师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0

 

关于实施2021年上海市执业药师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职业药师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上海市执业药师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原则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提升执业能力为核心,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执业药师(含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人员)、从业药师。

 

三、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内容

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四、公需科目学时学分要求

公需科目30学时(每学时时长45分钟),计10学分。

 

五、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方式

(一)学习方式

公需科目的学习与专业科目学习的方式相同,2021年全部采用网络学习方法,可在“上海药师网”和“上海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APP”上进行报名、选课及学习。

 

(二)公需科目选课及上课时间

1、公需科目选课时间:

615日与专业科目课程同步开始。学员在选择10门专业科目课程的同时,作为必选科目,请再勾选5门公需科目的课程,所选学分总数为30分后再确认选课。如不选满30学分,将无法确认选课。

2、公需科目学习时间:

2021年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开始时间为715日。

3、公需科目学习路径:

与专业科目学习相同,在本人继续教育账户里的“网授学习”中点击“去学习”开始学习。

4、培训费用

免费。 

   5、根据相关规定,凡经审核有抵扣专业科目学分的学员,也必须全部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完成10个学分的学习。

 

六、学分证明:

在完成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后,请按照要求提交本人学分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在本人账户的“学分凭证打印”栏目内会生成电子证明。学分证明分专业课程和公需课程两个部分。

 

七、协会工作地点、时间和咨询电话

1、办公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宝通路466605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

             周五:上午9:0011:30

3、联系电话:6451632064516322

 

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

 

二Ο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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