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习药品注册要求变化的体会
□生产专业委员会特约供稿
自从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也就是国发【2015】44号文,代表了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改革正式拉开大幕。一直到2018年,三年期间国家药监体系颁布大量指导原则,通知,通告以及法规和法律的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稿。本文针对药品注册过程中,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以及临床急需的境外新药申报两个部分,结合2018年的药品法规,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技术审评沟通交流
2018年3月11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明确了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书面回复。几乎所有的品种:创新药物,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复杂仿制药以及一致性评价品种都适用于该《办法》。会议类型分为三类,主要根据新药开发各个不同节点,设置三类会议。
1、Ⅰ类会议,系指为解决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和突破性治疗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2、Ⅱ类会议,系指为创新药物在研发关键阶段而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
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
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
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为评估和控制药品上市后风险,在批准新药上市前,对药品上市后风险控制是否充分和可控进行讨论。
3、Ⅲ类会议,系指对创新药物召开的除Ⅰ类和Ⅱ类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可以看出,I类会议主要用于研发过程中,也是临床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对受试者和产品本身都可能带来巨大隐患和伤害。Ⅱ类会议贯穿整个产品临床研究以及批准上市后的风险控制。其他类型的问题沟通,则属于Ⅲ类会议。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申报时间以及申报资料要求和流程。Ⅰ类会议在提出会议申请后30天内召开;Ⅱ类会议在提出后60天内召开;Ⅲ类会议在提出申请后75天内召开。当然,审评中心在召开之前会和申办方提前沟通,如果沟通过程中已经把问题解决,会议可以取消。会后形成的会议纪要需要双方签字并且作为申报资料,也是审评依据。
可以说,新的《办法》让申请人有一个明确和规范的渠道,提供自己的诉求,也体现出药品审评中心对于申请人以及整个行业开放的态度。说明我国药品审评改革中公开透明的宗旨。
临床急需境外新药
2018年8月8日,审评中心发文提出了《关于征求境外已上市临床急需新药名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近年来美国、欧盟或日本批准上市我国尚未上市的用于罕见病治疗的新药,以及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或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新药”在“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的”可提交或补交境外取得的全部研究资料和不存在人种差异的支持性材料,直接提出上市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加快审评审批。但是申请人必须应根据总体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以及种族敏感性分析情况,作出是否要开展上市后临床试验和制定上市后风险控制计划科学判断,提供必要的上市后研究计划和具体临床试验方案,以及上市后风险控制计划。
实际上,该《通知》其实可以理解为201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落实,在《意见》中规定了“(九)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鼓励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以及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给予优先审评审批。(十)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由其委托有关行业协(学)会公布罕见病目录,建立罕见病患者登记制度。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对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对比《意见》和《通知》的文字描述以及相关要求,几乎相同。因此《意见》是从中办和国办的层面对于临床急需的进口药品作出了加速审评,优先审批以及减免临床的批示,而《通知》则是《意见》的落地措施,包括了之后出台的符合要求的药品,相应需要递交的资料以及上市后的风险控制和临床方案等。
从法规注册角度来看,过往十多年,申请人和监管审评机构一直集中于讨论的就是进口已上市药品在国内注册的减免临床以及有条件批准情况,在2018年《通知》的出台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对于上述内容不仅有清晰的官方路径,并且有资料要求和产品要求,还有上市以后风险控制计划。这也是我国对于进口新药以及国内临床急需药物更为开放的姿态,也是我国加入ICH以后,药监局更好地运用国际通用指南要求作为我国药品进口评价的钥匙,不仅为全球医药行业提供便捷而明确的途径进入中国市场,更加促进我国患者在最快时间用到全球最新的药品。
综上所述,笔者特别挑选了技术沟通交流和临床急需境外新药进口审评两个环节,分别代表了监管机构和对于审评审批沟通交流的明确以及对于境外临床急需药品的“绿灯”。这两条法规最能从实际操作层面体现出从2015年开始的药品法规改革正带领我国药品监管朝着更加开放科学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