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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仓协同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19     浏览:0

 多仓协同可行性研究

□黄薇薇  华佳(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200032)

背景

201712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明确提出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各省市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精神,陆续推出省内的多仓协同、异地设库等落地政策和试点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89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健

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51号),明确提出打造医药链供应高地,建立具有配置全球资源能力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进一步扩大了多仓协同的范围和内涵。201710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3](国办发〔201784号),明确指出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多仓协同的模式是对药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模式探索,而供应链改革创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一、 多仓协同的释义

本文的多仓协同,是指以药品生产流通集团型企业内现代物流企业为主体,与集团在全国各地设立的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统一管理,进行药品储存、配送活动。各公司在不改变仓储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情况下与物流主体企业共享,并在主体企业统筹安排下,按照GSP的要求完成本企业及主体企业的储存配送工作。

这种模式是对药品供应链模式创新最好的诠释。它在不改变原有企业对仓库所有权的情况下,对仓储资源合理配置、运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了供应链的集约型和提供了标准化的供应链服务,是对于全国范围内进行供应链模式创新最佳的方案之一。

由于多仓协同有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因此对进行多仓协同的企业间验收入库的药品,可免去收货验收流程,在信息系统中按移仓模式处理,但须保存上游企业出库单原件,保证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二、 多仓协同与其他供应链模式比较

多仓协同、异地设库、第三方药品委托配送这三种模式都是对供应链创新的诠释方式,但是对于申报主体、仓库性质、许可事项和仓库利用在这三者模式下还是不尽相同:

1 第三方药品委托配送、异地设库、多仓协同异同点

 三种模式

比较内容

第三方药品委托配送

异地设库

多仓协同

申报主体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药品生产流通集团型企业内现代物流企业

仓库性质

所有权属于受托方

所有权属于主体企业

所有权属于各协同的药品经营企业

许可事项

委托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仓库地址,受托企业保留仓库地址。

主体申请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仓库地址,异地仓库地址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减。

主体申请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仓库地址;协同企业保留仓库地址。

仓库利用

根据货主单位进行划分

仓库区域固定划分不可混用

可根据业务灵活使用仓库资源

现场管理

由委托方进行管理

主体企业派驻或者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

由表1可见,多仓协同对于仓储资源的集约效应最强。同时,第三方委托配送也可和多仓协同进行协同效应,多仓协同的仓库可为同一个委托方提供服务。这样在不改变仓库所有权的情况下,最大程度打破了省际的壁垒,真正实现了全国范围的供应链联通。

三、多仓协同的现状和瓶颈

目前国内大型国企如:国药和上药已经率先在国家局和各省局的关心支持下开始了多仓协同的试点。以上药为例:上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控股)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已经于2014年开始了多仓协同的探索和尝试,率先将上海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物流)与苏州上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上药)进行多仓协同运营管理,将苏州上药的仓库地址添加到了上药物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同时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

2017年上药控股积极响应国家卫计委《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提出的“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加快多仓协同布局,第一步目标与上海市内条件成熟的控股公司形成多仓协同。

令人惋惜的是,在这样大好的形势下,自2017年多仓协同概念提出,上药没有新增一家多仓协同的仓库地址。主要原因是,各省推出的多仓协同政策和试点范围仅限于各省内部试点,没有国家级的实施指导文件出台,因此对于全国性的医药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多仓协同,省与省的壁垒没有打破,没有可实际操作的通道,这是目前多仓协同全国化的瓶颈所在。这也是大型国企无法实现全国供应链优化的症结所在。

多仓协同可行性的责任落实

各省局都结合本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现状,积极探索了多仓协同的实施方案,从法律法规层面给出了指导意见。 

“多仓协同”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一文中,作为创造条件支持“两票制”落实被提出。这个文件突出的贡献在于对两票制做出了标准的定义,为各个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内两票制政策给出了统一的基准线,保障了两票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一致性。全国范围内的多仓协同需要国家级的立法部门做顶层设计,类似于两票制推行一样,明确实施主体、实施范围、实施的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打破省际壁垒。而企业和政府在多仓协同的实施中更应该遵守各自的质量职责和监管职责,保障多仓协同合法合规有序开展:

1、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保障供应链良性延伸的关键。质量风险意识、质量管理系统如何有效管理异地的仓库,将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复制,才是管理的核心和难点。信息系统作为最好的质量控制手段,需实现无差别的质量控制、信息全程可控可追溯。这也是全国性药品经营企业的优势所在。质量风险意识同样存在于布局上。全国统筹、合理布局、谨慎考量,这些都需要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2、药品监管部门职责清晰

未来政府的职责是退出幕前,从事前干预转变成事中监管,通过市场调控,营造良性竞争企业,给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更多机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更是对各级权限的重新梳理,药品监管部门需要在新的行政改革模式下重新定义各自辖区的职责,切实履行监管服务职能。延伸监管、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智能监管必将成为未来的趋势。因此需重新定义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主动转变成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市场。

多仓协同作为新生事物,必然会有螺旋型成长的轨迹。各省药监部门积极探索,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博采众长,从顶层设计层面对于全国性的药品供应链创新进行规划、设计,促进药品供应链创新模式的深化,推进药品供给侧改革的落地,提升药品的供应和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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