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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置过期药品
发布时间:2018-06-26     浏览:0

 

正确认识和处置过期药品

□王忠壮(海军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主任药师、教授)

   编者按:过期药品处置是一个热议话题,本刊这一期就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置过期药品问题,刊登了王忠壮教授的来稿。多年来,尽管政府部门尤其是食药监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监管过期药品,但是由于公众对正确处置过期药品缺乏高度认识、处置方法不当,也因为法律层面的“空白”,使该项工作面临尴尬境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为“劣药”,并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而对过期药品的处理行为却没有说明,对实施处理过期药品的责任主体也没有规定。因此,有专家建议,除了政府部门对过期药品加强监管,更重要的是要填补过期药品回收的法律法规空白,赋予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责任,同时提高人们的回收意识,多措并举破解过期药物回收难题。

药品是用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特殊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过期药品。医疗机构整盒开药,患者到药店也是整盒买非处方药,常常是药没吃完,病好了,时间久了,有些药品就会超过有效期;南方梅雨季节、夏季高温会使有些药品外观及内在品质发生变化,也会产生一些废弃药品。政府职能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对过期药品的处置。2016年,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提到:加强药品有效期和包装材料管理,规范过期药品等废弃药品及包装材料的处置。过期药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现实生活中,公众却对其危害认识不足,存在误区。

1、认清过期药品的属性  

过期药品是指超过其有效期,也就是过了能够保证该药品质量的时间期限,不再可以用了。

很多人对过期药品的危害认识不足,少数人不以为然,继续使用;大部分人就像不吃过期食品一样,坚决不再使用,其中部分人会将过期药品随手扔进生活垃圾中,有人好心把药品剥除包装,溶解后倒进下水道,还有少数人将其送或卖给走街串巷的收药人。其实,这些做法都有误区,过期药品根本不是菜皮、果壳、包装盒等一般废物,而是危险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有害的!

国家环保部、发改委于200866日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指出: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卫计委于201365日发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指出: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具体有三类:(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2、过期药品存在哪些安全隐忧?

1)个人继续使用过期药品,威胁生命安全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过了效期,要么有效成分含量下降,要么分解产生有害物质,继续使用,一方面,肯定不会有满意疗效,还会贻误疾病的治疗,另一方面会因内在质量等发生改变,危害人体。例如,公众非常熟悉的解热镇痛、消炎、抗血小板聚集的阿司匹林,其化学名是乙酰水杨酸,过了效期就会产生酸味,什么原因呢?阿司匹林受潮会水解,产生醋酸,闻起来是酸的,另外产生的水杨酸则会对胃造成刺激,严重的可导致患者上消化道出血、胃穿孔而腹痛、便血,需要急救。

2)过期药品回流市场,成批危害群众  

一些不法分子低价回收过期药品,改换包装后,通过非法渠道销售到偏远特别是农村地区,常见的是一些无证诊所,继而再次流到患者手中,严重危害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几年不断有各地药监部门的稽查报道。

3)随意丢弃过期药品,会引发环境污染问题  

过期药品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一方面,直接丢弃过期药品,或者混在生活垃圾中填埋,会污染环境,一些特殊性质的药物,如强致敏性、挥发性药物,还有有毒的抗癌药,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更严重。另一方面,随意丢弃抗菌药物,会打破环境中的菌群平衡,增加环境中的细菌耐药性,人感染该耐药细菌后,再使用这些抗菌药物就会不起效了。医生早就发现,一些猪羊、鱼虾养殖户,患了细菌感染性疾病,治疗效果比较差,这跟其日常生活中,养殖动物接触、使用抗菌药物有关。

 

3、如何正确处置过期药品呢?

以下三种途径可遵循。

1)药店途径  

居民可以将过期药品送到社会药店的“不合格药品回收箱”中,由政府集中做无害化处理。

200811日起施行《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设置不合格药品回收箱,供回收社区居民过期、变质药品;2014年,上海市食药监局将过期药品回收纳入《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上海市食药监局于20155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回收废弃药品处置管理的通知》,规定零售药店应按照《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设置废弃药品回收箱,并放置在店堂明显位置,以方便市民处理废弃药品;药店应在企业的“服务公约”中增设义务回收市民废弃药品的内容,并在店堂公示;药店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回收的废弃药品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回收日期、经手人等;药店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将回收的废弃药品(不含企业经营性退货),连同登记信息表,集中送往所在区县食药监部门指定地点;各区县食药监部门对回收的废弃药品,应指定专门地点集中存放,并做好妥善保管,在集中销毁罚没物品时一并销毁;2017年,上海市食药监局在各区市场监管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和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街道邻里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居委会逐步建设500家食药科普站,作为过期药品回收点。媒体曾经报道,20141021日,上海市食药监局在上海星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举行假劣药品现场销毁活动,其中就有部分来自居民通过药店渠道上交的过期药品。

其实,公众上交废弃药品是在做公益,零售药店、食药科普站回收废弃药品也是尽义务,还要无偿付出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回收的废弃药品只能销毁,不可能从中盈利,双方都值得赞赏、尊重。上海市食药监局的这些举措,旨在进行过期药品回收的制度化建设,畅通回收渠道,确保用药安全,值得点赞。

2)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途径  

售药店不可能都近在居民家门口,把废弃药品送到药店也不是谁都方便,比如腿脚不利索的老人。随着上海市政府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推进,药品回收纳入垃圾分类全程管理。20183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和干垃圾”四分类标准,其中,有害垃圾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等,并对单位、居住小区产生的有害垃圾的收运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将生活源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物处理系统,强调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强化有害垃圾中转运输过程污染控制,防止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3)国家职能部门、企业、医疗机构的公益活动  

国家食药监管部门每年9月组织药品安全月系列活动,年底组织清理家庭小药箱,卫计委开展合理用药进社区活动,一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组织3.5学雷锋、庆祝七一党建日、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迎新春等公益活动,笔者就曾撰写科普文章,介绍过期药品回收渠道,而且每年参加多场这样的公益服务,为居民做合理用药指导,其中帮助居民清理家庭小药箱是永恒不变的节目,受到居民欢迎。

       其实,过期药品上交与回收,是从我做起的环境友好行为,而政府的系列举措和企业、民众的响应、参与,就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造福子孙万代的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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