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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 持有人将全面履行直报药品不良反应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0

 2019年11日起,

持有人将全面履行直报药品不良反应主体责任

9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提出具体要求。自201911日起,持有人将全面履行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主体责任。

《公告》以《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据,结合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有关要求,全面提高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标准。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用药安全有效息息相关。《药品管理法》明确,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近年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快速发展,已建成覆盖国家、省、地市的三级监测体系,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拥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30余万家网络注册用户。但同时也存在药品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意识不强、报告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等问题。《意见》明确,“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隐瞒不报或逾期报告的,依法从严惩处”。推进持有人直报不良反应制度势在必行。

《公告》明确,持有人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指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此外,对于不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条件的持有人,允许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公告》指出,持有人报告发现或获知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为“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且无法排除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所有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对于非持有人报告途径,《公告》强调,医疗机构及个人保持原途径报告,也可向持有人直接报告,要求经营企业直接向持有人报告。

针对报告时限,《公告》要求持有人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凡境内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5日内报告,其他不良反应30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及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立即报告。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5日内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纳入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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